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430号
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捷德盈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捷德盈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交,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