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监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东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7月1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2219********,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06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2219********,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2219********,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05月0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2219********,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08月1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319********,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2219********,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9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由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大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柳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