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7997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1333弄75号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