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805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嵊州玫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开元桑园路3弄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1057号5楼南面7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玫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