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1民初391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文泰路1286号B1-1栋1单元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未审计结束无法核实最终工程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