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04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建国路(原金属公司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女,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通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中糍大厦17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被执行人:***,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刘***、***、***、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通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4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