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4民监6号 原审原告: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满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联系电话:131XX****XX。 原审被告: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建国路(原金属公司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审被告:***,男,满族,1961年6月28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审被告: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通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中糍大厦17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原告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通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吉0104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