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21民初3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