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颐和花园。
法定代表:***,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127号南侧老西河涵闸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