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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颐和花园。 法定代表:***,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127号南侧老西河涵闸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