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04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鞍千路**。
被执行人:嵩县远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5779426717J,住,住所地嵩县城新区白云大道公路局/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嵩县远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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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