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玉河广场旁建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兰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福路3号八栋801A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兰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影响重大,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原告应当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依法由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市兰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金额为152367.60元,未超出古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涉案《丽江南诏客栈大堂拼接屏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合同》第三部份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提交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买方即上诉人住所地在古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关于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审理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麟峰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康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和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