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52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佳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61279072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与被告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