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8829号
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640675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龙泉花园东苑****商铺信用代码91530600325308513X。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码91330483550531615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46850295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