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3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1466号1-3幢,组织机构代码:766406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014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770.93元。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3执360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