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81执4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28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07549.57元及后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1元,执行费30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余额零星,无实际扣划意义。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及其他投资收益、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截至2025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于2025年11月27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