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柒海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环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安徽柒海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