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童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4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1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89000元;支付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684864元,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支付律师费2万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13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03.93元,该款转为本案执行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区××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路××花园××不动产、被执行人***(共有权人:***)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室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X×××××、粤X×××××的三辆机动车辆,该些机动车辆未实际扣押。目前,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4503.93元。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亦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48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