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467号 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李某。 原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价值4,556,125.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名下价值4,556,125.48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