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467号
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李某。
原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价值4,556,125.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名下价值4,556,125.48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