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夷安大道(北)4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860535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97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058244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22)鲁0791民终1733号民事案件再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7民再224号民事调解书,改变了本案据以执行的(2020)鲁079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