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91号之一
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97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05824413H。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告: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北)4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86053522.
法定代表人:单春英。
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3元,保全费2222元,共计5425元,由原告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