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2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第三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房一栋一层(石安公路第三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873621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东7号建行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08327359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云0422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81157.72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9290元(履行时间及办法:定于2020年4月25日之前归还50000元;2020年5月25日之前归还本金50000元;2020年6月25日之前归还50000元;2020年7月25日之前归还50000元;剩余1181157.72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果被告不按前条履行义务,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按数额归还,则原告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生效后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具体执行程序和措施:
1、2020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及股权信息。
2、2020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相关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其未实际履行。
3、2020年5月19日,通过协助机关澄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澄江县房管所对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房地产登记及备案信息。
4、2020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9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及股权信息。
6、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其银行往来交易进行限制。
7、2020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3000元进行划拨,经查该笔款项属该公司与银行的签订其它贷款合约保证金,未能强制划拨到账。
8、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措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90447.72元,申请执行费16304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分别电话联系及通知到庭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查明,玉溪佑宇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试行)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云0422执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