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4号之二
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南城A2幢5号。
法定代表人:曾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星,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第三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房一栋一层(石安公路第三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
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8元,减半收取4279元,由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