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3401民初562号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第三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房一栋一层(石安公路第三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煌,云南钲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李存孝。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润公司)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旅游论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行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行润公司保修款42115.37元,并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原告行润公司在本工程款中欠付的保修款42115.37元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0年4月24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接到乙方申请并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回。工程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后正式进入工程质保期。如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保修款42115.37元。按合同约定,质保期于2020年4月9日届满,被告应于2020年4月24日(10个工作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修款42115.37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行润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云南行润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接到乙方申请并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回。工程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后正式进入工程质保期。如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利息
3.工程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合同工程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已付工程款930,000.00元,保修款42,115.3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保修款后被告应付余款1,133,652.9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修款42,115.37元。
4.云南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云3401民初643号、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3401执588号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尾款和履约保证金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中涉及的保修款42,115.37元在前案中已查明,因该案未起诉时工程质保期未满2年,故前案未起诉。现工程质保期已满2年且保修款未按约定期限收到,故起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经合议庭评议,对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行润公司与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亩奶子河湿地保护区南侧,松赞林寺停车场旁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金额的2%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接到乙方申请并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回。工程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后正式进入工程质保期。如被告方延期付款超过30天,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上述工程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同年4月10日完成验收移交,同年7月6日完成结算,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105768.31元,工程保修款为42115.37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的工程尾款和履约保证金案件的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云南行润公司与被告亚洲旅游论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的《香格里拉商务休闲区项目星级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原告云南行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保修款为42,115.37元。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起算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于2020年4月10日届满。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接到原告申请并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回。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行润公司要求被告亚洲旅游论坛公司一次性支付保修款42,115.3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云南行润公司在其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的保修款42,115.37元系工程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被告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应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质保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人民币42,115.3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工程中欠付的保修款人民币42,115.37元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00元,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人民陪审员 赵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和 向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