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525号
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第三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房一栋一层(**公路第三污水处理厂旁)。
原告: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黑乔母村内(西册公路3.5公里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宁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安宁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008元,减半收取为3504元,由原告云南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行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