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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7民初6997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20744.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88904.8元(以2656595.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为239093.63元;以3320744.85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为49811.17元);3.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佛山市三水区、2栋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被告将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车间1、车间2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3月25日,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交付使用的形式承包;工程总价21425823.55元(总价一次性大包工价结算,不作任何市场浮动调价,总价包含报建施工费用、资料归档费用、房产证取证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如有增减项目,工程量双方签证后按实际发生计算,此外对进度款支付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剩余15%的工程款即3320744.85元(其中12%的工程款2656595.88元+3%保修金664148.97元)。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某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标准合同》《施工合同》各1份,拟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约定项目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总价、进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事项; 2.《现场签证表》4份,拟证明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增加四项施工项目,且已得到各方单位签证确认; 3.《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各1份,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7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 4.《不动产权证书》1份,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取得权属证明并已实际交付使用; 5.(2023)粤0607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涉案工程合同价款合共为22138299.01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22年7月16日。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履行完毕工程施工工作和质量保修义务,无权主张15%尾款。双方签订的《标准合同》中第七条第2条约定:原告的合同义务包括对案涉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维修责任,双方签定的《施工项目和计价表》约定了原告的承包施工范围包括对厂房内地面抹水泥平整,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厂房内地面未抹水泥平整、外墙瓷片脱落等未施工程序和质量缺陷,且原告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解决。2、原告至今未完成工验收资料归档工作和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也制约了结算工作的开展,故其无权主张15%尾款。《标准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3条3.1约定:原告的义务包括按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处理验收资料归档工作。“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4条14.1和14、2条约定:原告应当在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和付款申请单。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五条第1条约定:21425823.55元只是预算总价,并不是最终总价,而且该款包含了“资料归档费”。目前,经被告催促,原告依然没有完成资料归档工作及向被告提交结算材料工作,其既未尽合同义务,也造成工程款无法结算理顺的后果。3、单从数额计算角度说,其主张3320744.85元也存在错误首先,如前所述,21425823.55元只是预算总价,并不是最终总价;且原告存在工作未完成的事实,同时目前案涉工程并未经过结算,无法核实最终被告应付金额,原告不能随意确定一个金额起诉主张。其次,在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为了解决工人住宿生活问题而承租了被告的宿舍,整个租赁期间,原告欠被告租金110420元以及水电费172703.22元。另外,原告因提前申请工程款250000元需要支付利息12900元,在被告处采购了瓷片须支付货款9486元。以上四项共计305509.22元。双方曾约定这些款项在案涉工程款中扣减的方案。故原告本次起诉未自觉扣减该款既存在错误也违反诚信原则。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1、首先,原告目前并不具备主张15%尾款的条件,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基础前提;其次,本案关联案件[(2024)粤06民终4444号]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而不是每月1.5%,故原告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2、按照《标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4条14.1和14、2条约定,自原告提交结算资料给被告后,被告有60日的审核期,再又30日的主动付款期,就算原告提交了结算资料,也要将该90日的期间剔除在违约期限内。因此,原告所述的时间起点明显错误。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应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虽然有关法规规定了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故其本项诉讼请求也失去主张的前提,同样不应该获得支持。四、因为原告的前三项诉讼请求均不应该获得支持,故其第四项诉讼请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被告某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标准合同》(节选)1份,拟证明原告的义务包括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按佛山市主管部门要求处理验收资料归档工作、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被告按原告提交来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在60日内进行结算审核完毕,再在30日内付款完毕; 2.《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21425823.55元只是预算总价,并不是最终总价,不能直接以该金额为准确定尾款,该款包含“资料归档费”在内,原告未归档不能主张款项,原告在工程完工后要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竣工文字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份给被告; 3.微信聊天记录2组,拟证明原告至今未处理好资料归档事务,不能主张工程尾款; 4.微信聊天记录(质量缺陷方面)1组,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外墙脱落等质量问题,原告代表确认属实但至今未解决; 5.(2024)粤06民终4444号民事判决书(节选)1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主张85%的进度款,判决确认蔡某是原告的代表,其行为由原告承担责任,生效判决确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 6.《承诺书》《送货单》《租金汇总明细表》《各月金额表》《水电费汇总明细表》《各月金额表》1组,拟证明原告因提前申请250000元工程款需要支付12900元利息,在被告处采购瓷片需支付货款9486元,其工人参与施工租用被告宿舍及车间需用水电,产生租金110420元以及水电费172703.22元,应在最终结算款中扣减; 7.《施工清单与计价表》及现场照片1组,拟证明原告的施工范围包括“水泥沙浆楼地面”,即地面抹水泥平整,但至现在其仍未将地面抹水泥浆平整,故原告至今仍不具备主张15%尾款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3月3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标准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车间1、车间2施工总承包工程交某乙公司施工,“合同文件构成”部分载明“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为“7天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每月1.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包括按照政府规定提供竣工资料4套,提交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后7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资料归档符合佛山市某要求,使用《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系统》软件操作,竣工验收前,按《佛山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及时向佛山市某、质监站报送竣工档案验收、备案;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6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60天内,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30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竣工验收14天内,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期限为60天内,完成支付期限为30天内。缺陷责任期2年,按审定结算价的3%扣留质保金; 2021年3月25日,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就上述工程项目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某乙公司采用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交付使用的形式承包,工程预算总价21425823.55元(总价一次性大包工价结算,不作任何市场浮动调价,总价包含报建施工费用、资料归档费、房产证取证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如有增减项目,双方签证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工程进度款付款办法…4.竣工验收合格当天起算一年内支付至合同价总额的85%;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起算一年半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总额的97%;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总额3%的保修金;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保修金为工程总额的3%,使用过程中属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如乙方在72小时内不进行维修,则甲方有权请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由此发生的费用的两倍在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2年满后,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支付清质保金;甲方责任…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工作;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行解决其施工人员的临时食宿问题,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022年7月16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在《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此后,案涉工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某甲公司,证号为粤(2022)佛三不动产权第XX号,坐落地址为佛山市三水区。 2023年8月10日,某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607民初5489号],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443425.48元及违约金,并对案涉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336554.16元及违约金(以4336554.16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5%的标准计算),某乙公司在4336554.16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238624.77元及违约金(以4238624.77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某乙公司在4238624.77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事实方面,二审法院确认本院一审认定的以下事实:案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22138299.01元;某甲公司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止向某乙公司支付了14000000元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22年7月16日。 2024年4月7日,某乙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某乙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已于2024年10月2日完成瓷砖脱落等4项质量瑕疵的维修,某甲公司在质证意见中表示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自愿签订《标准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标准合同》中约定“…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因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将计价方式由综合单价变更为固定总价,对付款方式也作出了更加详尽的约定,故有关付款问题的审查以《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为依据。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有权拒付工程款,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双方在《标准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办理资料归档事务、提供相关资料,还约定了原告在一定时限内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原告未履行上述两项义务。经审查,办理资料归档事务、提供相关资料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被告有权在原告不履行该义务时拒付工程款,故该义务与被告应负的付款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在原告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循合法途径救济权利,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负有组织竣工结算的义务,案涉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未明确约定必须开展竣工价款结算。根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结算价款的意见,即使开展竣工价款结算,主要工作也是审查被告的扣款主张是否成立,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并非开展结算的必要环节。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结算资料制约了结算工作的开展,不符合客观实际。特别是在案涉工程的造价已被前案终审判决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按照《施工合同》确定最终应付款金额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起诉主张工程余款时再次以未提交结算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明显缺乏合理依据。 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表明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表示认可。被告未举证证明地面找平工序未完成属于原告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已通过签证等方式将此作为拒付、扣减后续工程款的依据,故被告以原告未完成施工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对于外墙瓷片脱落问题,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庭审前完成维修,被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其以此拒付工程款无据可依。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基于此,对未完成的地面找平工序进行现场勘验已无必要,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数额。《施工合同》中载明“竣工验收合格当天起算一年半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总额的97%;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总额3%的保修金”,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上两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被告主张应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扣减工程款利息、瓷砖货款、水电费、租金等共计305509.2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应自行解决其施工人员的临时食宿问题,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被告亦持有证明相关债权的《送货单》及水电、租金对账凭证,结合(2023)粤0607民初5489号案终审判决中对蔡某代表某乙公司的事实认定,本院确认经蔡某签名确认的9486元瓷砖货款、260107.82元租金及水电费用在竣工结算价款中予以扣减。被告主张扣减的其他费用、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核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余款数额为3149080.42元(计算方式:22138299.01元-14000000元-481000元-4238624.77元-9486元-260107.82元)。原告诉请工程款数额超出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应于2024年1月16日前支付工程余款2484931.45元(计算方式:22138299.01元×97%-14000000元-481000元-4238624.77元-9486元-260107.82元),于2024年8月16日前向原告返还质保金664148.97元。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酌定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以2484931.4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以664148.97元为本金,自2024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为75816.29元,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工程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某甲公司,原告现诉请对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3149080.42元工程款本金。 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9080.42元; 二、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为75816.29元;(二)以3149080.42元为本金,自2024年8月1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3149080.42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22)佛三不动产权第XX号,坐落地址:佛山市三水区)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2434元,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0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执行程序,对义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义务人成为被执行人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义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