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顺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11楼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058495456W。

法定代表人:王贤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325429200R。

法定代表人:季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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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