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11楼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058495456W。
法定代表人:王贤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325429200R。
法定代表人:季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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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