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11楼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95456W(1-1)。

法定代表人:王贤芝,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JX1B93。

法定代表人:黄东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