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11楼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95456W(1-1)。
法定代表人:王贤芝,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JX1B93。
法定代表人:黄东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智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