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738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