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2196号
原告:***某,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单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原告***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