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乙有限公司;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826号 原告:陕西宏鑫拓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五金B区11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015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宏鑫拓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鑫拓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6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