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302执1979号
某站、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5)陕0302民初民初50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某站与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016766.87元,利息25043.3元,案件受理费1673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还应承担执行费3273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327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302执19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