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娟宁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43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33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