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43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33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