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雄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5执1122号 陕西雄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雄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5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雄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677.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雄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款1711165.2元,缴纳执行费19512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5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