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2执187号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七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阁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陕西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3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息计算);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5600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洛阳金阁置业公司银行存款1335600元。后经核实,洛阳金阁置业公司已向陕西七建公司私下履行案款50000元,执行案款127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156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扣划款50000元已向被执行人退还,逾期付款违约金陕西七建公司自愿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2执1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7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