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4财保593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 被申请人:***,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 被申请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74548861P。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大池埝路西段经开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申请人:***,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申请人:***,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申请人:***,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申请人:***,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在价值1852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韩城紫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申请对被执行人韩城紫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对申请人要求保全***、***财产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价值在1852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