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2执161号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及违约金;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84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潼关县双桥大街东段南侧(嘉和苑商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及X单元XXXX室两套房屋作价1021390元向申请执行人抵偿案款,随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现金履行1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向法院支付74630元后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尾号9348工行账户中400000元以供履行,执行案款4562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184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的(2024)陕0522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2执1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9月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