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37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马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相家巷仿古街东区村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2RWT0A。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0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西安市未央区金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6108.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帅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