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2513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35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