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5民初392号
原告:岚皋县金博远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NJWL2A,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东坡社区东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岚皋县金博远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向原告岚皋县金博远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2025年6月26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现原告期满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岚皋县金博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