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3296号
原告:蓝田县鹏刚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蓝田县鹏刚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原告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县鹏刚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立案时预交受理费2380元,后减少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田县鹏刚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35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