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保1504号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5)陕0524财保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价值在1852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8月8日对被保全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均以1852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0元、0元、2256.09元、45.09元、22890.17元、154771.41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179962.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保1504号案件部分保全。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