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30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诉前调确37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执行西安某某某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6371.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