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0号(华煤集团宝鸡办事处商住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4792Y。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宝仲裁字第12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2)陕03执4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0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22540.24元,执行费2362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租金收益线索,于2025年04月29日依法向次债务人宝鸡市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发出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因案外人陕西弘东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租金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告知宝鸡市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在保障案外人优先受偿权后向本院履行到期债务。本院通过线下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位于宝鸡市眉县××街××段××路××号:陕(2019)眉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自2025年06月26日起,至2028年06月25日止。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综上,本次恢复执行后仍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