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9民初1480号
原告: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仕茂。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林,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印明,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威信茂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