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17执2886号
西安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117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00282.9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869190.99元,交纳执行费31091.91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17执28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01月20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