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

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602民初726号
原告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320国道南侧4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086259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来安汊河镇景华生态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16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16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晋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