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

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共执字第5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79232元,案件受理费890.50元,已执行0元,尚有债权本金79232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共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鹿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