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02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320国道南侧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0862596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旭,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来安汊河镇景华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6144190H。
法定代表人苏睿,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申请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苏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到房产登记部门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2318元,均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受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中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