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

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执1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0862596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320国道南侧43号路。
法定代表人:孔华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3095096731,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恒丰苑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亮。
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82683.8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未执行1382683.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