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0862596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320国道南侧43号路。
法定代表人:孔华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3095096731,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恒丰苑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亮。
本院在执行江西百川水表有限公司与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文山市鑫百川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989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丽琴